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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5)

来源:医疗装备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16]20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16]20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G].2016.

[6]欧盟铁路局ERA.2008/57/EC跨欧铁路系统.[G].2008.

[7]欧盟铁路局ERA.2004/49/EC铁路安全指令.[G].2004.

[8]欧盟铁路局ERA.2008/284/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能源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 [S].2008.

[9]欧盟铁路局ERA.2006/860/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控制指挥和信号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 [S].2006.

[10]欧盟铁路局ERA.2008/217/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的基础设施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S].2008.

[11]欧盟铁路局ERA.2008/232/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机车车辆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S].200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G].2019.

[1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证的原则及实践[M].ISO,198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系列标准[S].201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2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及控制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S].201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08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S].2008.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2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S].2012.

[18]张惠才.我国质量认证认可制度概况[J].住宅产业,2006(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S].2003.

[20]王忠文.建立城轨交通系统市场准入制度的借鉴与思考[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7(1).

0 引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环保和安全的大容量公共交通方式,进入稳定、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产业正加速在全球的布局,城市轨道交通产业迎来又一个黄金时期。近10年来,在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国产化工作的推动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制造业在迅速成长。为满足市场和国产装备制造业发展需要,建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产品认证体系已迫在眉睫。另外,我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对轨道交通运输保障能力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认证服务,提高装备产品认证水平,就是加强轨道交通行业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因此,需要适度超前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等相关服务,逐步提升装备产品认证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一直十分重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制度的建设工作,在近几年连续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0]2866号),《关于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制度的函》(发改办产业[2010]463号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建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制度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61号),积极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2011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明确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作为第一家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机构,要组建相对独立的城市轨道交通认证部门,尽快开展工作。2016年9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029号),之后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作为国推认证予以推广。国家认监委根据第一批目录组织编制了一系列认证规则,并于2019年4月30日正式发布了第一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CURC国推认证规则。这一系列认证规则作为我国首批国推认证的规则,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使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各相关方尽快熟悉认证规则,文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以下简称“《规则》”)进行分析、解读。1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通过检验评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样品型式试验来确认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并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因此,产品认证一般理解为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一般涵盖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以及服务等种类,比如玩具产品认证、机电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认证等。由于经济及环境的差异,导致世界各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对产品认证的依据技术法规和标准、采用的认证模式和管理制度均有所差异。我国的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认证、美国的保险商试验所(UL)认证、欧盟的强制性产品安全(CE)认证和日本的强制性产品安全(PSE)认证、日本强制性(T-MARK)认证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一般可以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本质上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质量及安全水平以及轨道交通产业自主能力,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设计生产、运用维护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方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组织、行业协会监督、认证机构承担的自愿性认证活动。产品认证的一般分类如图1所示。图1 认证分类结构示意图2 国际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发展情况在国际上,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完善的轨道交通产品认证制度。欧盟在颁布《铁路指令》(2008/57/EC)基础上,将跨欧高速铁路系统细分为基础设施、能源、控制指挥与信号和机车车辆4个基本结构分系统,以及运营管理、维护、客货运远程信息处理3个基本运营分系统,并发布了“基础设施、能源、机车车辆、控制指挥与信号、运营管理、维护”6个分系统的互通性技术规范(TSI)。这些指令和TSI通过《铁路安全指令》(2004/49/EC)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所有欧盟指令通过最高法律部门批准转化为本国的技术法规,实施互通性安全保障体系。据此明确欧盟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和运行安全相关工作内容:部件符合性认证、分系统EC认证和安全评估。日本建立有专门进行质量认证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轨道交通采购产品关于JRS标准的质量认证,认证根据装备重要程度分4类管理:质量管理类、质量保证类、需要检验类和直接购买类。美国由民间技术权威机构北美铁路协会(AAR)承担美国轨道交通相关技术标准和轨道交通装备质量方面的统一控制监督职责。AAR 下设7个部,其中负责制定技术标准以及对轨道交通装备进行质量监督控制的部门是运用保养部和研究试验部。AAR还专门成立了质量保证委员会,以保证轨道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设备质量,并负责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厂商质量保证的认证工作。3 《规则》主要内容及其解读《规则》的结构与认证行业中产品认证规则的通用结构相一致,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及产品标准、认证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文件、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8部分内容,以及4个相关附件。各部分主要内容要求及解读详见下文 适用范围《规则》明确“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的产品认证。本规则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结合使用”。即该《 规则 》应该与通用要求结合使用,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CBTC系统的产品认?认证模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及实践》中明确了国际通行的8种认证模式,这8种国际通行认证模式详见表1。其中第5种为我国产品认证较为常用的认证模式,即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由于城市轨道交通CBTC系统属于安全苛求系统,其质量和安全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认监委的组织下,通过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CBTC技术和运营进行充分研究,并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和需求进行了深入调研,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CBTC的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这种针对安全苛求系统的关注系统核心安全的认证方式,通过在ISO提出的国际通行的第5种模式的基础上,将认证的关注点从稳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生产能力审核扩展到全生命周期设计、安全技术和管理保障能力的审核上。其中型式试验一般可以分为设计鉴定、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和运行考核,其具体要求详见《规则》第6章。功能安全认证是指对 GB/T 系列标准所定义的产品功能安全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其具体要求详见《规则》第7章以及认证规则的通用要求。初始工厂检查是针对认证委托人申请文件的审查以及工厂质量能力保障的检查,其申请文件的要求在《规则》第5章详细规定,工厂质量能力保障的要求在通用要求的4.4中予以规定,并在《规则》第8章做出补充规定。获证后监督是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后的持续性监督活动,通过持续性监督确保企业对于获证产品保有持续的质量管理和稳定的技术、生产能力。获证后监督的详细要求在通用要求的4.6中明确规定。表1 国际通行的认证模式注:“①” 表示按批量检验;“②”表示100%检验;“●”表示使用该种方法。1●---2●-●--3●--●-4●-●●-5●●●●●6-●--●7●① -8●--●② -●--3.3 认证单元划分及产品标准在产品认证过程中,当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一系列产品差别足以影响到认证流程、认证方法以及结果判定的时候,则需要对这一系列的产品进行划分,以保证认证工作过程可控以及认证结果准确可信。在认证单元划分时,认证委托人要充分考虑产品的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工艺原料以及生产场地,根据其具体的影响划分不同的认证单元。在《规则》第3章明确了CBTC系统的认证单元划分及产品标准,具体的划分要求见《规则》附件1。《规则》附件1中规定了CBTC系统以及自动列车保护(ATP)、自动列车运行(ATO)、自动列车监督(ATS)和联锁(CI)4个子系统分为各厂家型号和各厂家互联互通型号,至少具备10个单元的划分。在认证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认证委托人可根据各自产品情况,申请某一系统或子系统中的1个或多个单元进行认证,也可以申请全部单元进行认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规则》约定的单元虽然是10个,但是认证委托单位在对其申证产品进行单元划分时,未必只有10个单元。事实上,即便同1个产品,同1个型号,在主要原料、生产场地发生变化时,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同的单元。(2)认证委托人在对其所生产的具体申证产品开展认证时,可以只申请CBTC系统的认证,但该系统所属的ATP、ATO、ATS和CI各个子系统需要已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具备互认的基础。(3)CBTC系统与该系统所属的ATP、ATO、ATS和CI各子系统可以同步申请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但如果某1个或多个子系统在申请认证时未能通过认证,则该CBTC系统亦不能通过认证。(4)当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具备高度集成性时,其互联互通型号的CBTC系统及其子系统在技术和配置上可以包含该委托人申请认证的非互联互通型号时,互联互通型号系统的认证可以涵盖其非互联互通型号系?认证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则》规定了认证委托人在认证委托时需要从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管理、产品技术来源、产品相关技术能力以及合法性提供证据性资料,详细要求见《规则》第4章 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是认证委托人提出认证委托时需要提交的关于企业和申证产品的基本资料,同时也是企业初始工厂检查时文件审查的对象。认证委托人在对产品提交申请文件时需要以认证单元为基本单位,即同属1个认证单元的申证产品应提交1份申请文件。应该注意的是,与产品单元无关的企业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可不重复提供。关于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详见《规则》第5章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所认证产品对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根据通用要求规定,型式试验包括设计鉴定、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和运行考核3种形式。根据通用要求规定,设计鉴定适用于标准要求范围之内,对新产品、新技术、新企业以及标准无法定量检测的要求。对于已投入轨道交通(试)运营的产品,提供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设计鉴定。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对于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无法定量检测的部分,需要进行设计鉴定。对于CBTC系统而言,当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需要进行设计鉴定时,则需要根据特定要求6.1中具体的认证单元,按照规定的依据标准,对规定的设计鉴定内容开展设计鉴定工作。其设计鉴定方式根据申请认证产品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计算、对比分析、试验、文件审查等方法,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核。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是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产品单元的功能、性能的标准符合性通过检验检测形式进行确认的一种技术方法。其具体流程在通用要求第4.2.2中予以规定。需要明确的是,通用要求中明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签约管理”。同时,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19]11号)中也规定“自有或签约的检测机构依法经过资质认定且具备对认证目录内产品进行检测的专业能力”。因此,从国内目前要求来看,认证机构所选择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及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需要自有该机构或在此基础上签约管理。CBTC系统及其各个子系统的抽样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详见特定要求6.2。根据《规则》6.3中规定,运行考核是CBTC系统,ATP、ATO、ATS和CI子系统初次认证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证产品或同单元产品应具有国内轨道交通运行考核经历,应持续运行考核不少于3个月。即申证产品或同单元产品应该是具有国内正式运用业绩,并能够提供正式证明文件 功能安全认证功能安全认证开展方式为基于铁路功能安全标准即GB/T 、GB/T 和GB/T 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安全评估活动,目前在欧盟通过欧盟铁路署授权安全评估公告机构(AssBo)的形式予以管理,同样在欧盟各个国家内部进行基于ISO 标准的检验机构授权的形式予以管理。在国内,CNAS同样对安全评估工作的执行机构进行基于ISO 标准的检验机构授权。同时,通用要求4.3.3中规定功能安全认证需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功能安全认证的实施机构应该是具备ISO 和ISO 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当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已经在其他认证机构完成了功能安全认证,则需要根据通用要求的规定“企业也可提交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及相关文件,认证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复核,确认是否采信其结果”,其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需要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实?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根据通用要求,认证机构需要对认证委托人的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以审核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从而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并与产品抽样检验检测的样品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是基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增加产品一致性的审核。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通用要求的附件1中予以规定。《规则》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对CBTC系统及其各个子系统的认证增加了补充要求,包括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控制要求,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的要求,申证产品人员资质和组织结构独立性的要求。另外,还针对文件审查和系统配置一致性提出了审查要求。其中,对安全证明文件的审查是指当需要对功能安全认证证书复核时开展的审核工作。另外,对于系统配置一致性的检查工作需要关注系统变更的级别对于认证工作中安全评估、检验检测以及备案方式带来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中对于系统配置的一致性需要认证委托人给予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在《规则》中关于系统配置的变更隐含着3个层级,对于不同层级的变更都会带来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备案方式的变化:(1)一类:包括系统平台变更、应用软件架构变更,属于核心安全算法的逻辑变更、安全功能变更和安全功能缺陷克服等;(2)二类:包括应用控制功能变更、接口功能变更、缺陷克服等;(3)三类:包括数据变更、非安全功能变更,以及一类、二类软件变更以外的其他非安全相关的变更等 附件《规则》的附件分为《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 CBTC系统认证单元划分及产品标准》《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CBTC 系统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清单》《附件3 城市轨道交通 CBTC 系统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附件4 城市轨道交通 CBTC 系统检测项目》4个部分。其中附件2中规定的各个认证单元的关键零部件需要受控并备案,同时相应零部件关注变更后,对于认证带来的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等影响;附件3中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 CBTC 系统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的要求中的必备设备是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必备的设备,不能缺省,应注意系统及软件检测过程中需要的必备设备对于认证委托人不得分包。其生产过程和硬件检测过程中必备设备可以由设备供应商或相关方分包。附件4中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 CBTC 系统检测项目规定了根据认证依据标准中选择的必须检测的项目,各检测项目的具体要求应由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检测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在附件4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具体认证单元的抽样检验检测时,每个检测项需要满足抽样检验检测标准中关于该项的所有相关条款要求。4 结语城市轨道交通中CBTC系统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系统,是国家发改委和认监委一直非常重视的专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装备CBTC系统及其各子系统的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推进的国推CURC产品认证的8大类装备认证中重要的1类,根据相关部门的策划,预计在2019年11月全面推进CURC国推认证制度,CURC国推认证的全面开展,对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质量提高、运营的整体水平提升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在我国刚刚开始实施,虽然已初见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认证法规的完善、认证相关标准的完善、认证层次和深度的加深、认证采信目录的科学调整等问题,以及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标准协调问题、机构对于不同企业操作一致性问题、规则理解一致性问题以及不同机构间认证深度不一致等问题。各相关部门正在努力解决,协调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国推CURC产品认证的推进和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整体水平的提升贡献力量。参考文献[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G].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10]28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G].2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10]463号 关于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制度的函[G].2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办证函[2010]261号 关于对建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认证制度的复函[G].20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16]20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G].2016.[6]欧盟铁路局ERA.2008/57/EC跨欧铁路系统.[G].2008.[7]欧盟铁路局ERA.2004/49/EC铁路安全指令.[G].2004.[8]欧盟铁路局ERA.2008/284/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能源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 [S].2008.[9]欧盟铁路局ERA.2006/860/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控制指挥和信号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 [S].2006.[10]欧盟铁路局ERA.2008/217/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的基础设施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S].2008.[11]欧盟铁路局ERA.2008/232/EC跨欧高速铁路系统机车车辆分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S].20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G].2019.[1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证的原则及实践[M].ISO,198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7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系列标准[S].2017.[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2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及控制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S].201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08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S].2008.[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12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S].2012.[18]张惠才.我国质量认证认可制度概况[J].住宅产业,2006(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S].2003.[20]王忠文.建立城轨交通系统市场准入制度的借鉴与思考[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7(1).

文章来源:《医疗装备》 网址: http://www.ylzbzz.cn/qikandaodu/2020/1121/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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